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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真人 - 国际官网-AG真人-AG官网|证监会九问分豆教育定增,内容涉及媒体质疑报道,并进行现场核查

发布时间:2025-10-17 11:26:53    次浏览

迈企网(www.maiqi-ld.com5月6号上线):并购界第一微信公众号:maiqi-ld-com及maiqi-ld-com6;并购、股权买卖、定增信息速配平台。规则整合、精准对接、协作共赢。据证监会官网消息,7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北京分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分豆教育定向发行不超过2000万新股。次日,证监会还公示了《关于北京分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分豆教育此次定增出具了有关媒体质疑报道、募资使用情况、营收、净利润等9大详细问询,并委派北京证监局现场检查,意味着证监会对新三板公司的监管更加严格。2015年11月19日,分豆教育发布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募资不超过4亿元。分豆教育表示,募资主要用于巩固及加速公司原有业务模式、加大产品开发等五方面用途。关于北京分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一、审核情况(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北京分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成立于2011年1月4日,2014年9月18日改制为股份公司,并于2015年1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于鹏,实际控制人为于鹏、杨静、尹志远。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总股本为12,500万股,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8号楼408室-22。截至本次股票发行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30日),股东共393名。申请人主营业务为教育软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申请人前一交易日(2016年7月8日)的收盘价为16.09元。(二)审核过程北京分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6年5月3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于2016年5月25日发出反馈意见,并发函请北京局对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北京局于2016年6月22日提交了核查报告,申请人及中介机构于2016年7月12日提交了反馈意见回复和财务报告延期一个月的申请。 全国股转系统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分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自律监管情况函》,其中确认,截至2016年5月18日,未发现申请人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二、审核中关注的问题(一)关于媒体报道审核中关注到,有媒体对申请人的业务和财务提出了质疑。据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媒体对其业务和财务质疑的报道是否属实;(2)申请材料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报告期内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财务报表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请人回复如下:1、相关媒体报道不属实,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了《澄清公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逐条回复。2、申请材料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申请人报告期内经营和财务状况。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申请材料与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数据一致。3、申请人财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认为媒体报道不属实,申请材料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报告期内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财务报表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二)关于中介机构意见审核中关注到,律师发表意见不完整。据此,要求律师对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等发表明确意见。律师补充发表意见如下:1、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申请人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都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对后续发展和股东权益均具有积极影响。2、申请人披露的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前次募集资金均经申请人有权决策部门审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违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实际投资项目与当时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相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已完成了三次发行,共募集资金1.073亿元,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4亿元,是其2015年末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8倍,主要用于巩固和发展PPP模式(政府购买教育服务)、SOS模式(盈利教育机构与云智能业务融合)、BD模式(商务合作)等三种业务模式、产品升级、大数据中心等方面。此外,申请人2015年末货币资金有1.6亿元。据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前次发行募集资金是否已使用完毕,是否已充分完整披露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结合历次发行方案说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方案一致,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详细说明PPP、SOS、BD三种业务模式的具体内容和资金投入方式;(3)详细说明其他募投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资金投入方式;(4)各项目资金需求的测算依据;(5)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是否已考虑现有资金规模和其他方式可获取的资金,分析并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6)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防止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相关措施。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请人回复如下:1、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申请人第一次、第二次股票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使用完毕,第三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99.13%,如下表所示: 申请人历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披露的发行方案相符。2、PPP、SOS、BD三种业务模式的具体内容及资金投入方式(1)PPP模式及资金投入PPP模式是面向各地级市教育局,以双方合作共建“云智能教育平台科研应用中心”为拓展模式,以政府采购公共教育服务为商业目标,向各地级市教育局所辖的公立学校部署“云智能教学平台”产品。学生和老师通过使用“云智能教学平台”,完成课前、课中和课后的教育教学工作,利用大数据记录学生的学习行为和结果等数据,使教育局、学校、教师、家长、学生间的教学过程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各方对数据的不同需求。申请人以自有资金投资1亿元成立新疆子公司,主要目的为在新疆全省中小学的推广、运用云智能软硬件产品。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2016年下半年-2017年申请人以新疆为样本同步向西北、西南地区继续推进至少3个省级云智能课堂的全区域应用。除新疆外,共需投入资金3亿元,拟以自有资金投入0.6亿元,募集资金投入2.4亿元。(2)SOS模式及资金投入SOS模式是面向拥有教育资源或渠道的战略合作伙伴(如培训机构等)展开合作的模式。其中包含:状元计划(合作伙伴可以使用“状元计划”资源如状元直播课)、商务拓展(针对三大运营商教育平台、教育门户网站等战略合作,提升品牌的终端用户份额)、产业合作(与培训机构合作共建慧学云智能教育联盟,共享申请人的资源)、云智能教辅(通过使用云智能教辅,为合作伙伴展开招生、教学增加服务附加值)。SOS模式2016年-2017年拟投入资金2,000万元,其中拟以自有资金投入1,500万元,募集资金投入500万元,均以现金方式分批次投入到项目。(3)BD模式及资金投入BD模式主要针对部分地级市教育局对“信息化教育建设”的需要,以云智能课堂、优质教学数字资源、分豆教学应用系统和数字校园组成的产品为核心内容,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形式,提供云智能教育系统解决方案;针对部分地级市教育局,以设备融资租赁方式,提供教育局及学校需要的常规教育项目建设(尤其信息化基础建设)进行合作。BD模式计划2016年-2017年拟投入资金2,000万元,其中拟以自有资金投入1,500万元,募集资金投入500万元,均以现金方式分批次投入到项目。(4)三种商业模式的总计资金需求综上,2016年-2017年申请人为发展PPP模式,同时巩固SOS、BD商业模式,计划投入资金总金额约4.4亿元,除自有资金外,尚有2.5亿元资金缺口,故申请人计划使用本次募集的不超过2.5亿元的资金。单位:万元 3、其他募投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资金投入方式产品体系的升级力度及新产品体系的研发:预计投入资金15,000万元,主要用于云智能教育平台智能教辅系统、中学文科类产品及小学产品体系等的研发与推进等。合作或自建分豆教育的“慧学云大数据中心”:投入资金约5,000万元,用于采购机柜、服务器、防火墙、IP等数据存储与处理设备,以满足学生、教师、家长、学校等多层次用户的海量信息存储及分析需求。设立“慧学云智能国内及国际技术研发中心”:预计投入资金3,000万元,在国内多所知名大学合作,共建研发与研究中心,2017年建设国际研发中心。目前已与新疆大学签署合作协议。综上,2016年-2017年申请人将会在其他募投项目中投入约2.3亿元,拟以自有资金投入1亿元,尚有1.3亿元资金缺口,故计划使用本次募集的不超过1.3亿元的资金。单位:万元4、各项目资金需求的测算依据PPP模式的各地区试点、推广、覆盖、人员招聘、公司构架都是以新疆作为蓝本,所以预计所花费金额与新疆基本持平。根据申请人计划,部署除新疆外至少3个省份的全区域产品覆盖,预计需要投入资金3亿元,其中2.4亿元拟募集资金,0.6亿元以自有资金投入。SOS模式预计投入金额2,000万元,其中签约的100名高考状元以及相关学者的学术研究预计费用700万元,状元系列图书生产成本以及宣传推广费预计400万元,智能教辅项目的审校、排版、出版、印刷、资料采购、资料录拍预计费用9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投入1,500万元,尚需500万元缺口。BD模式预计投入资金2,0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500万元,尚需500万元缺口。其中云智能会务组织费预计1,000万元、宣传费300万元、项目实施费300万元、培训费400万元。新产品的研发初步计划标的总额不超过1.5亿元。其中,自有资金1亿元,用于专家及技术团队搭建成本约1,000万元、版权采买与内容制作约2,000万元、数据采集费用约500万元、多维度诊断体系及自适应练习系统研发费用约6,500万元。另外,募集资金投入5,000万元,用于文科类产品预计投入2,000万元、小学类产品预计投入3,000万元。合作或自建“慧学云大数据中心”所需投入的5,000万元资金,是根据申请人对未来达到的用户使用数量进行的估算,主要涉及网络设备采购、租赁或自建存放硬件设备的机房环境、电力费用、网络费用、维护人员费用等。设立“慧学云智能国内及国际技术研发中心”,申请人拟建研发与研究中心不少于3家,所承担的费用包括研发经费、人员薪酬、房屋租金、差旅等费用,预计需要资金约3,000万元。综上,申请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5、募集资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申请人目前尚无计划通过贷款、信托、股权质押等方式获取资金,充分考虑了现有资金规模与远期规划的契合度,申请人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是必要、合理的。一是,申请人产品销售已见规模,本次募集资金可为三种商业模式的全面展开提供有利支持。二是,申请人现有产品主要为中学教育阶段的理科产品,利用本次募集资金将加大中学文科产品及小学产品的研发,丰富产品线。三是,用户数量的增加、数据的积累对后台服务器及构架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申请人需要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后台服务器及构架。申请人预计两年共投入资金约6.7亿元,其中截至2015年12月31日自有资金约1.6亿元,预计2016年现金净流入不低于0.8亿元,尚有约4.3亿元资金缺口。因此,本次拟募集资金4亿元,资金缺口不足部分由2017年度经营产生的现金流补足。6、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的措施申请人为保障募集资金用途按计划合理使用,采取具体措施如下:(1)尽快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2)开通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本次募集资金;(3)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4)申请人已出具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不会投资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申请人历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当时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相符,未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申请人资金需求数据合理、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合理,次募集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防范措施可以有效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四)关于营业收入审核中关注到,2015年度申请人营业收入较前期增长267.6%,主要是软件销售收入,且申请人2015年度销售模式发生了变化,由2014年的“代理+直销”模式变为以代理为主的销售模式。此外,申请人2014年前五大客户中,三家公司经营范围与教育无关,客户集中度高。据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情况,营业收入的构成、具体内容及不同构成之间的划分方法依据;(2)前五大客户、代理商情况,主要客户、代理商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3)“代理”、“直销”模式的主要内容,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和成本分担方式;(4)结合主要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服务期限,分析收入的可持续性;(5)售后服务情况和期后退货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请人回复如下:1、主要产品情况、营业收入的构成、具体内容及不同构成之间的划分方法依据2014年-2015年营业收入情况如下:单位:元 软件销售收入主要是销售申请人自主研发的通用教学软件形成的收入,包括慧学院中学智慧学习云系统、智能提分王和智能学情诊断系统;软件开发服务收入是为客户开发定制软件形成的收入,包括定制教学系统;服务收入为教辅资料的汇集以及教学资源的制作。2、前五大客户、代理商情况2015年申请人前五大客户、代理商情况如下:2015年主要客户销售信息如下:2014年申请人前五大客户、代理商情况如下: 2014年主要客户销售信息: 申请人主要客户未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股份,未在申请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与上述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所以主要客户与申请人无关联关系。3、“代理”、“直销”模式的主要内容软件销售收入分为“代理”和“直销”这两种销售模式。“代理”模式是为实现软件产品的销售寻找战略合作伙伴作为一定区域内代理商,由该代理商对慧学云产品进行买断式采购,并在所代理的区域内进行销售;“直销”模式为申请人直接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两种销售模式对应的销售收入均为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收入确认政策均为以发出货物并收到客户签收单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申请人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两种销售模式,其收入实质均为销售软件产品所形成的收入,不影响该收入对应的成本归集方式。成本均为对教研部、技术部-软件测试组等相关部门的职工薪酬,长期待摊费用(教学资源采集费、辅助教学器材费用)的摊销、办公费等其他费用等。4、结合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服务期限,分析收入的可持续性申请人目前主营产品提分王分为高中版(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和初中版(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用户以学科为单位进行购买,购买产品后可一直使用,但申请人以版本为单位进行更新,老版本使用一年后将停止更新试卷及相关的资源,并且不再对学生行为数据进行记录,所以老用户为了可以继续使用最新的资源以及根据行为记录,获得最准确的智能推送就需要购买新的版本。我国适龄中小学生约2亿人,市场基数巨大,申请人现有付费用户不足总适龄人口的两千分之一,所以发展潜力巨大。申请人品牌认可度随着公司产品的推广得到了显著提升,中学产品受到普遍用户欢迎,小学产品将于今年下半年上线,且覆盖面积随PPP模式的推进正在迅速扩大。综上所述,申请人产品具有可持续性,可以为申请人带来长期且稳定的收入。5、售后服务情况和期后退货情况申请人销售的软件为通用软件产品,不需要额外的安装和售后维修服务,申请人仅在代理商或客户提出需求时对其销售团队提供系统使用等方面的义务培训,该培训不影响交易的执行,不作为售后退换货的条款。申请人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销售属于买断式交易,无退货条款。报告期内没有发生退货行为。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申请人收入构成的划分方法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申请人主要客户与申请人无关联关系。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按照权责发生制及收入配比原则分摊至相关销售模式,成本分担方式合理。营业收入具有可持续性。(五)关于营业成本和毛利率审核中关注到,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大幅上升的同时,营业成本下降,毛利率大幅增长,由57.3%增长至91.57%。据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营业成本的构成,成本确认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请人回复如下:1、营业成本的构成,成本确认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成本如下:单位:元 职工薪酬按照直接与产品相关的部门人员当期发生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进行归集;教学资源采集费摊销根据合同受益期分期摊销归集;辅助教学器材费受益期分期摊销归集;外包费用为外包的劳务费及服务费,根据当期实际发生额进行归集;差旅办公费等按照相应部门的当期实际发生额进行归集。当期末结转至当期成本。软件开发服务成本由当期开发学校定制教学系统项目组人员发生的职工薪酬、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当期结转进入成本。2、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合理性申请人毛利率由2014年的57.30%增长至2015年的91.57%。因收入大幅度增长而营业成本没有增长,造成毛利率大幅度增长。一是,相对固定成本不会因为收入的增加而大幅增加,申请人的营业成本由产品维护人员薪酬、教学资源采集费摊销、辅助教学器材费摊销构成。申请人大部分研发费用已费用化处理,只有与产品直接相关的维护人员的薪酬记入成本,教学资源采集费及辅助教学器材费按照合同受益期进行摊销,分期结转入成本,因此申请人营业成本金额较低;二是,2015年较2014年在售软件更加成熟完善,升级和维护的人员成本有所降低,2014年主营业务成本为12,376,459.12元,2015年主营业务成本为8,984,337.14元,同比增长-27.41%。企业赢鼎教育(证券代码:833173)的主营业务、商业模式与申请人相似。赢鼎教育2015年度毛利率为95.66%,与申请人的毛利率91.57%相差不大。申请人认为其毛利率增长是合理的。赢鼎教育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元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申请人报告期营业成本归集内容未发生变化,各部分归集分摊金额正确,成本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申请人毛利率变动合理。(六)关于净利润审核中关注到,2015年度申请人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等费用并未同比例增长,申请人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期增长3740%,增幅远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据此,要求申请人结合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请人回复如下:2015年净利润相关数据变动情况如下:单位:元 申请人2015年营业收入比2014年增加77,554,588.76元,增长267.60%。净利润增长幅度远大于收入增长幅度。具体原因如下:(1)申请人2015年营业收入比2014年增加77,554,588.76元,增长267.60%。一是由于产品性能完善,促进了产品的销售;二是因为销售模式的变化,由2014年的“代理+直销”平行推进模式,转向以代理为主,直销为辅的商业模式。综上,2015年销售量大增,营业收入大幅增长。(2)申请人2015年、2014年主营业务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43%、42.70%,由于相对固定的成本未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加而变动,另外,2015年较2014年的产品更加成熟完善,升级和维护的人员成本大幅下降。(3)申请人2015年管理费用较2014年减少8.64%,主要是由于2015年研发均在原有产品基础上进行,研发费主要由研发机构的人员费用组成,技术人员人数较少,外部研发费用很低,研发费未随着收入同比增长。(4)申请人2015年销售费用较2014年减少8.37%,2014年底申请人改变商业模式后,削减了大量销售人员,2015年销售人员薪酬占收入的比重较2014年减少11.31%。(5)申请人2015年营业外收入比2014年增加11,004,597.54 元,由于申请人2015年收到了改制上市扶持资金及中央文创资金4,200,000元,及增值税退税比2014年同期增长6,804,597.53元。综上,申请人认为,2015年净利润较2014年大幅增长与经营状况、商业模式变化相匹配。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申请人2015年净利润较2014年大幅增长与经营状况、商业模式变化相匹配。(七)关于无形资产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营业收入主要为软件销售,但无形资产金额相对较小,2015年末无形资产仅为53.9万元,占同期总资产比例为0.2%。据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无形资产较低的原因,并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合理性;(2)研发费用的构成情况,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请人回复如下:1、2015年度无形资产较低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合理性2014年申请人无形资产为0元。申请人考虑到前期研发项目的主要成本为与学校的合作款,由学校提供的成果构成了研发项目的核心,学校提供的成果具有较大不确定及探索性,因此将项目开发支出的时点由项目开发计划延后到项目修改完成后,使研发项目的风险评估更可靠严谨,将测试修改完成前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进行费用化,并进行了追溯调整。此调整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研发费用在各主要研究阶段的归集和核算,谨慎确定各研发项目研发费用资本化时点,因此调整后的报表能够更可靠、更相关的反映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2015年新增无形资产654,158.11元,当期累计摊销114,776.28元,2015年期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539,381.83元。2015年新增的无形资产为外购无形资产:包括专业软件、专项技术、外包项目。因申请人大部分研发费用已费用化处理,无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外购的无形资产金额较小,因此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小。与可比公司对比分析,申请人在可比数据中属于合理水平。 2、研发费用的构成情况,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依据2014年研发费为2,475,666.32元,包含教研部门的工资881,447.32元、研发机构房屋租金1,594,219.00元。2015年研发费为4,241,590.76元,包含研发人员薪酬1,955,216.35元、研发机构房屋租金836,597.32元、委托研发支出465,462.52元等。申请人将研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起点为市场调研,终点为项目相关测试修改完成;开发阶段的起点为项目相关测试修改完成后,终点为项目进入商业运营前。报告期内申请人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申请人的无形资产情况合理,将测试修改完成前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八)关于应收账款审核中关注到,2014年末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为0;201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978.41万元,较前期大幅增长。据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与客户或代理商间的收款政策;(2)201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前期大幅增长的原因。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请人回复如下:1、与客户或代理商间的收款政策申请人2014年无赊销政策,全部收入均为现款销售。2015年与客户或代理商的销售政策变为赊销政策。赊销由商务人员提交申请,经所在部门及财务、法务部门审批后,最终由总经理批准。2015年申请人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评估,给予部分客户3-12个月不等的信用期间,最迟付款期为2016年12月25日,允许客户分期付款。2、201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前期大幅增长的原因由于2014年全部为现款销售,2015年开始赊销政策。2014年底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为0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978.41万元。2015年度销售收入比2014年度增加77,554,588.76元,销售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应收账款也大幅增加。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2015年申请人允许赊销销售,销售收入大幅度增长,造成应收账款大幅度增加。(九)关于采购审核中关注到,报告期内申请人与各地学校合作,录制、采集在线教育资源,同时也委托外部公司(中和基石)开发在线教育资源的采集工作,相关款项分别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而申请人的存货主要是U盘。据此,要求申请人结合其具体的采购模式,补充披露上述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分析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申请人回复如下:申请人与各地学校合作,录制、采集的教育资源,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因为相关产品是自主研发软件,其中涉及的教育资源是为现有在售软件产品提供的内容支持,因执行期是1年以上,故在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按受益期分期摊销至营业成本。申请人委托外部公司(中和基石)进行职业教育资源采集服务,该部分资源的采集与学校采集内容不同。申请人与学校合作采集的教学资源属于原始的教学素材,需要派出视频录制人员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进行知识点说明解析的录制,并对其进行后期加工编辑形成可做教学用途的视频资料;学校提供当期原始试卷及答案,由教研团队进行碎片式知识点拆分汇总并对答案进行解析。因此,申请人与学校合作完全属于一种初始教学素材的采集权,需对采集的原始素材进行深加工处理才能应用于产品;而委托中和基石采集的教学资源是已经成熟的教学视频、课件等成品资源,不需要深加工,可直接形成可供出售的产品。考虑到该资源尚未形成相关产品,未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且最终形成的资产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申请人将支付给中和基石的职业教育采集款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申请人现有存货U盘为销售推广工作促销品,以领用记录作为存货转出依据并于当期确认销售费用,已于2016年4月领用完毕,现存货期末余额为0元。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非流动资产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三、合规性审核意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分豆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来源:证监会网站)免责声明:《迈企网》转载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感谢原文作者。如有出处一定注明来源。